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时间:2016-03-16 栏目:信函

1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受聘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武汉市汉口江大路特一号竹叶山创业大厦6楼

联系人:肖小勇律师电话:13886180982、02782603525

传真:027-82639303电子邮件:xiaoyou298@126.com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肖小勇等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约事宜。

三、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解答法律咨询,预防纠纷的发生;

2、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应收帐款管理建议书等;

3、草拟、制订、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

4、参与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并可居中斡旋,促进共赢;

5、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解决方案

6、对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应邀列席甲方的重大决策会议,并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8、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9、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0、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免费私人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二)、诉讼和仲裁事宜:

1、乙方办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万元的案件,按件收费元/件(外地办案除外),超过万元的案件另行支付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表:

争议标的

比例

10万至100万部分

1--2%

100万至500万部分

0.5--1%

500万以上部分

0.3--0.5%

2、外地办案特别约定:如涉及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对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万元的案件,甲方应当按元/件支付律师费用,超过万元的案件按本协议第三条(二)1条款标准执行。

(三)、专项代理事宜:

甲方拟改制、重组、发行股票或债券,在境内外上市;进行重大收购、兼并、控股等,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向法律意见书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并向乙方交纳专项法律顾问费。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尊重律师的知情权。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除特殊情况(如开庭、出差等),随叫随到,上门服务或者以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处理不需要上门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处理法律事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征得甲方同意安排其他律师暂时履行职务。

七、法律顾问费标准及支付:

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甲方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顾问事务不另行收取律师费用;甲方就第三条第二、三款所列的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时,依约定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的,双方应当另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优先予以办理。

3、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八、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经甲方同意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翻译费,复印费等;

3、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

(4)违反第四条第4-6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从生效之日起算。

十二、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达成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甲方:乙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肖小勇律师

年月日

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商定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日常管理,会员服务以及对外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接受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2)、审议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3)、接受甲方会员有关咨询。

(4)、接受甲方会员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会员代理人,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甲方及其会员单位在改革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本协议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合同。

五、本顾问合同免收法律顾问费。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不坐班制。办理有关资料性事务主要形式为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讨论等上门服务。一般情况下,顾问律师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四天工作时间(不固定)。

七、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企业需要分轻、重、缓、急,随时商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关资料等。

八、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的西安市内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等由甲方承担。履行职责时出差支出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视同甲方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按规定直接由甲方予以报销。

九、乙方代理甲方会员单位参加第三条第(4)项诉讼或仲裁活动,参与甲方会员单位涉及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等重大或连续性法律事务,应订立合同支付律师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七折优惠。

十、甲方捏造事实或隐瞒重大事实,或要求受聘律师采取违法手段办理案件的,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十一、法律顾问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忠于甲方利益,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应遵守甲方内部制度,在业务中接触到甲方或国家机密时,必须严守保密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乙方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必要时可以增加或更换顾问律师。

十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于涉及甲方的法律纠纷,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委托参与其与甲方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但乙方已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在此限。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商定,单方无权修改。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银行账户:

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四层

联系电话:0591-8351333513859088283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注册律师担任甲方的顾问律师,具体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律师联系方式:。乙方可根据需要指派其他律师参与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甲方应予配合。

第二条、法律顾问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通过专业工作积极指导和促进甲方生产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甲方法律管理水平,积极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解答甲方经营管理业务、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应甲方要求,审查甲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函件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最大限度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经营、劳资纠纷的协调解决和诉前谈判工作。

(四)应甲方要求,解答甲方员工的法律事务咨询。

(五)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赴甲方举办法律知识现场咨询答疑会。

(六)根据甲方需要收集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主要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服务。

(八)协助甲方处理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九)应邀参与甲方投资或经营方面较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

(十)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听证等活动。

乙方提供本条第(一)至第(八)项服务,甲方不必另行办理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八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外,不再另付费用;第(九)项服务中,双方在标的额的百分之三以下,商定另付重大项目服务费;属本条第(十)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交费,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顾问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70%,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乙方对因执行顾问工作而获取的甲方相关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负严格保密义务,非经甲方授权或法定事由不得泄露与第三方。

第五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等。

第六条、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文件,甲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留存备查。

第七条、甲方应主动、及时向法律顾问通报涉及法律问题业务的有关情况,并可根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进行联系协调,协助法律顾问了解甲方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年,并于本协议订立日内支付。

第九条、甲方应尽可能为法律顾问提供工作便利;应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到福州市区以外的地方进行项目谈判、调查、非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相关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暂定为一年。

第十一条、若本合同任何一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提前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有关通知按照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发出,即视为已经完成送达;本合同空格处填写的一致内容系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本合同其他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律师:0591-83513335杨律师

签订时间:年月日

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方:-----------------------------

应聘方: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聘期:----------年,自-----------年----------月

至-----------年----------月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制

甲方:----------------------------------------

乙方: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由乙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为甲方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服务,规范甲方的运作行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已从事或正在从事的业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分析和评价报告;

2、对甲方拟从事的业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预测,并出具分析和预测报告;

3、为甲方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4、应甲方的要求参与重大合同及项目的谈判及签约活动;

5、协助甲方草拟、制作、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6、评价和分析与甲方的权益和义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7、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重大经营活动会议,并就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8、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律教育工作。

乙方提供以上服务,其报酬已经包含在年度顾问费中,不再另行收费。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时,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代理甲方参与各类诉讼活动;

2、甲方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五、服务方式:

1、乙方以电话、传真或现场办公等灵活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指派律师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工作需要和时间安排、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效,及时完成指定工作和任务;

3、乙方尽可能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以此作为对乙方工作考核的依据;

4、乙方指派律师负责和甲方指定人员保持紧密联络,协调具体事务的办理;

5、乙方指派办理具体事务的律师应该在该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6、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定期回访;

7、乙方指派律师如在外地出差,无法亲自办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另行安排其他执业律师处理甲方事务;

8、乙方指派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交办事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9、乙方指派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甲方目的的方法;

10、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对甲方了解交办事项、委托事项进度情况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

11、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工作,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如需特别授权,乙方指派律师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确认;

12、乙方指派律师不得利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委托关系从事与甲方交办事项、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六、服务费用:

1、甲方每年支付乙方顾问费为人民币万元整,在甲方融资达到100万之日起3日内支付乙方;如甲方没有融资或在本合同期间融资未达到100万,则甲方不支付顾问费。

2、乙方指派律师异地办公(含第四条约定服务)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向乙方指派律师预先提供出差费用。

3、乙方指派律师因办理甲方业务而产生的函件邮寄、查档等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报销。

4、若应聘方无故终止协议,则所收费用全部退还聘方;若聘方无故终止协议,则所付费用不予退还。

七、保密条款: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指派律师提供相关业务的资料和文件,乙方指派律师对甲方的业务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八、若一方因故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5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56号四楼

甲方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对单位内部的有效管理,同时为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受托承办下列法律事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出据法律意见书、建议书;

2、乙方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审核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

4、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传;

5、应甲方的要求和委托,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

6、参与处理调解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争议或者其它重大纠纷事项;

7、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商业调查、资信调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8、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9、经双方协商的其它法律事务(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2、甲方应如实告知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有关事实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3、甲方如委托乙方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第8项业务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交纳顾问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应交纳的另行委托代理事项有代理费。

5、乙方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甲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法律服务;

6、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认真、及时的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

7、乙方须保守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关于甲方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8、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请求。

9、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可根据甲方的提议,双方协商决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人民币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法律顾问期间,以上合同第二条第项至第项不再另行收费,以上合同第二条第项至第项在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顾问费之外按乙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

2、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3、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以后的费用。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六、本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需续签,应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时间:

电话:0311-83058785

传真: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56号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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